两男子因破解无人机禁飞限高程序获刑 系上海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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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4月7日电(徐明睿 胡明冬)无人机是“无人驾驶飞机”的简称,是指通过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作的无人飞机。随着无人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无人机开始在航拍、农业、救援、运输等领域被大量应用,也逐渐“飞入寻常百姓家”。据民航局统计,目前我国实名登记的无人机数量超80万架,其中民用无人机占主导地位。无人机越来越多被人们使用,随之产生的便是各类无人机“黑飞”“乱飞”、伤人等问题。

7日上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对一起破解无人机禁飞限制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高某、刘某被判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并处以刑罚。该案是上海法院首例因破解无人机禁飞限制而处以刑罚的案件。

高某、刘某本是无人机的使用玩家,在使用过程中,对无人机破解逐渐产生想法。一次偶然的机会,二人通过无人机交流QQ群学会了如何破解无人机,达到解除无人机高度限制、禁飞区限制以及无人机接收信号增强等效果。

此后,二人从中发现了商机,开始在淘宝上注册网店,并通过贴吧等网络平台进行广告,专门提供无人机破解的技术支持。按照破解的难易程度,每台利润在150-300元左右。

经查,被告人高某、刘某通过在淘宝、咸鱼等网站开设网点,为无人机所有者提供解除无人机禁飞限高等限制的服务。嗣后,通过其在网站下载或者购买破解用的软件,远程操控对无人机的控制系统进行破解,解除原本系统设定的无人机禁飞区限制、高度限制等,并从中收取费用牟利。经查证,被告人高某累计破解无人机控制系统达60余台;被告人刘某累计破解无人机控制系统达40余台。

庭审中,被告人高某、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对罪名及量刑情节发表辩论意见。

“我意识到我的错误,十分后悔自己的违法行为,以后再也不做违反法律的事情了。”

“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后也不会再做犯法的事情。”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高某、刘某分别说道。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破解无人机禁飞限高等限制的程序并安装,20人次以上,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二被告人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刘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依法没收。(完) 【编辑: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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