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民告官”案一审胜诉:定性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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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3月16日电 (记者 张添福)记者16日从有关方面获悉,青海西宁两名小区业主与物业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后,两名业主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之后,业主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

据悉,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2020年11月8日18时35分许,段某与胡某(系段某之妻)因小区改建停车场问题,与青海桦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产生矛盾后,前往该物业办公室与物业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期间胡某对物业经理闫某进行撕扯,撕扯过程中段某将另外两名物业工作人员推揉倒地。段某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段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同时,城西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胡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胡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之后,段某和胡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26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3月判决认为,对段某的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城西公安分局处罚决定中认定胡某具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将引起此事件多方面原因作为认定此事件性质的标准,仅仅因为争吵行为就认定胡某的行为扰乱单位秩序,定性不准确,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撤销。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撤销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对胡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表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完)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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